黑龙江润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润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建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黑龙江润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安居小区7号楼1-2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亚军,自然状况不祥。
被告***,自然状况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润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军、***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润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润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黑龙江润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