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02民初2781号
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双山镇展新新区西南侧(***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铁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地段安居工程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84.00元,减半收取计5,292.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辛 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