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颢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局、娄彦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71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地段安居工程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大街27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桦杨,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51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尔滨铁路局滨州电气化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计财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哈尔滨铁路局、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15)齐铁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7年1月9日收到本院准予缓交案件受理费及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高慧宇
审判员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