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颢林工程有限公司

灏林公司与张毅富华集团借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25民初804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XX。
委托代理人范XX。
委托代理人***。
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
被告黑龙江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何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