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颢林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东北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献民初字第3590号
原告献县东北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投资人XX,男,汉族,1986年4月25日生,住献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献县东北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东北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53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立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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