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昂民初字第178号
原告杨申,男。
被告哈尔滨铁路局。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申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口头表示该案应在铁路运输法院诉讼,经本院审查发现,该案系与铁路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由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