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市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华延。
上诉人齐齐哈尔颢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南县人民法院(2012)甘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南县人民法院(2012)甘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