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1民初1433号之一
原告: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欣豪王府棚改小区D区27号楼0单元106室。
法定代表人:赵际鹏,职务:总经理。
被告: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碧龙湾幼儿园00单元01层000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搏,职务:总经理。
原告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要求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230,809.59元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还以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41,344,924.41元,要求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上述二个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且均在本院审理中,本院审查后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经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将对上述二个诉讼案件合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黑0221民初61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文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温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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