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1财保18号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欣豪王府棚改小区D区27号楼0单元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627489718。
法定代表人:赵际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雪峰,男,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申请人: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碧龙湾幼儿园00单元01层000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MA1B9L46XP。
法定代表人:李搏,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龙域首府小区房屋83套,查封金额37230809.59元,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被申请人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龙域首府小区房屋83套予以查封(详见附表),查封期限2022年3月16日至2025年3月16日。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暂由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米志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