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221民初817号之一 原告: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欣豪王府棚改小区D区27号楼0单元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62748971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宏鹏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碧龙湾幼儿园00单元01层000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MA1B9L46X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鹏建筑公司)诉被告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耀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宏鹏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宏鹏建筑公司对龙江县龙域首府小区1#、2#、S3#、6#、7#、8#、9#楼在欠付工程款85,231,811.3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5日,宏鹏建筑公司与星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龙域首府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标段)》,约定星耀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龙江县龙域首府小区一标段建设工程发包给宏鹏建筑公司施工,包工包料,竣工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合同签订后,宏鹏建筑公司按照约定组织施工,因星耀房地产公司资金不足不能履行付款义务,宏鹏建筑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星耀房地产公司分期给付工程款。在执行过程中,星耀房地产公司仍未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宏鹏建筑公司的权利,故诉至法院。 星耀房地产公司辩称,一、宏鹏建筑公司已经就优先受偿权起诉过,并已经龙江县人民法院裁决,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依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宏鹏建筑公司起诉时,已经超过18个月,其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三、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四、宏鹏建筑公司主张的楼房大部分都已经销售给他人居住,已并非是在建工程,其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五、案涉楼房的销售合同被龙江法院执行局扣押,本案已售房源信息无法查清,故本案应中止审理;六、宏鹏建筑公司主张的工程款85,231,811.39元,其未缴纳诉讼费,本案应当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宏鹏建筑公司与星耀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5日、2021年10月1日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XY-GC-2020-001-1的合同承揽工程为龙域首府小区6#、7#、8#、9#楼,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编号为XY-GC-2020-001-2的合同承揽工程为龙域首府小区1#、2#、S3#楼,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图纸2m范围内、除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以外的土建工程、装饰工程等。本项目为固定单价1,760元/㎡。缺陷责任期为防水工程60个月,其余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款的3%。 2.案涉工程竣工后,经宏鹏建筑公司、星耀房地产公司及第三方监理单位黑龙江天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勘察单位江苏华信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黑龙江省龙基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核验,案涉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竣工验收时间为2022年3月,缺陷责任期届满时间为2024年3月。 3.龙江县人民法院对宏鹏建筑公司诉星耀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2)黑0221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宏鹏建筑公司与星耀房地产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宏鹏建筑公司完成1#、2#、S3#、6#、7#、8#、9#楼暂按第三方测绘面积86,772.24㎡结算,工程总造价为13,646.63万元;最终结算面积有差异的,双方多退少补,另行结算,不变更此条款;二、星耀房地产公司在2022年7月30日前累计付清宏鹏建筑公司第一付款节点拖欠工程款3,089.29万元;2022年12月30日前累计付清宏鹏建筑公司第二付款节点拖欠工程款2,046.99万元;2023年6月30日前累计付清宏鹏建筑公司第三付款节点拖欠工程款2,729.33万元;三、上述每一期付款,如星耀房地产公司不能以现金的方式全额支付,宏鹏建筑公司有权在本案现有保全查封的房产中(不足部分在宏鹏建筑公司承建的本项目其他栋号优先受偿)按3,600元/㎡留足等价的房产,星耀房地产公司必须无条件配合网签到宏鹏建筑公司名下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在宏鹏建筑公司销售该部分房产时,必须无条件配合变更网签手续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至购楼业主名下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需要缴纳的所有费用由法定承担方负责缴纳);四、工程质保金按照星耀房地产公司与宏鹏建筑公司签署的编号XY-GC-2020-001/001补原合同预留,质保金为工程总造价13,646.63万元×3%,不在上述约定的工程款之内。本调解书未提及的内容全部按照星耀房地产公司与宏鹏建筑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签署的编号XY-GC-2020-001/001补(及补充协议)补中约定的内容执行。 4.2023年3月3日经宏鹏建筑公司代表***与星耀房地产公司代表***、***、***对账,制定了《龙域首府一标段工程报审审核明细表(宏鹏建筑公司)》,双方确认案涉工程未付工程款为76,393,199.39元,其中包含质保金4,064,982.27元。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款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宏鹏建筑公司与星耀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了龙江县龙域首府小区1#、2#、S3#、6#、7#、8#、9#楼,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双方已经就案涉工程欠付的工程款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达成的每一期付款,如星耀房地产公司不能以现金的方式全额支付,宏鹏建筑公司有权在(2022)黑0221民初617号案件保全查封的房产中按3,600元/平方米留足等价的房产,不足部分在宏鹏建筑公司承建的本项目其他栋号优先受偿。”即双方在调解协议中已经就欠付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达成一致意见,宏鹏建筑公司在本案中就调解书中确认的工程款再次主张优先受偿权,属于重复诉讼,应予驳回。 关于宏鹏建筑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范围中除案涉工程欠付的工程款外,还包含双方在2021年7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在原合同基础上按50元/平方米调差补偿款、案涉工程质保金及利息部分。星耀房地产公司对其应给付以上款项有异议,故该款项星耀房地产公司是否有给付的义务及应给付的金额需经人民法院进行确认,本案不能在没有给付之诉的情况下迳行裁判宏鹏建筑公司对于案涉工程的质保金及利息能否享有优先受偿的问题。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且案涉工程还在缺陷责任期内,宏鹏建筑公司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根据缺陷责任的实际情况确定最终应予返还的质保金数额再行主张优先受偿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