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2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MA1B9L****。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62748****。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23)黑0221民初8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实际办公地点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72号4栋1层1-4号,是上诉人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没有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宏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请对承建的上诉人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龙江县“龙域首府”1#、2#、S3#、6#、7#、8#、9#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的工程位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