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南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齐齐哈尔市南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03民初1540号
原告:盛正喜,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国斌,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南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
法定代表人:段相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积胜,该公司员工。
原告盛正喜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南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盛正喜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正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1.00元,应退还3701.00元,剩余50.00元,由原告盛正喜负担。
审 判 长  马丽丽
人民陪审员  高丽丽
人民陪审员  柳庆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