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4民初1633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南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段相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南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南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市南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18.00元,因齐齐哈尔市南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退回齐齐哈尔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93.00元,剩余受理费25.00元,由齐齐哈尔市南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