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91执238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西座1803房。
法定代表人:杨林仟。
委托代理人:郑东,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斌,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关于广州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9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所垫付的工人工资14627990.07元及利息(利息以14627990.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由***负担案件受理费116952元,公告费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负担申请执行费82145元。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今日头条”曝光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今日头条”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1391执2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海仁
审 判 员 杨创涛
人民陪审员 张明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尹君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