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91民初1335号
申请人:***,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军,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斯雅,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西座18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492B。
法定代表人:杨林仟。
被申请人:惠州市大亚湾庆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上杨石屋村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87115P。
法定代表人:杨青。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大亚湾庆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大亚湾庆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8837.35元的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价值448837.35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大亚湾庆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8837.3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七天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淦漳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