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02民初3118号
原告:***,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住黑龙江省。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61320381239,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七星农场场直水利局楼下。
法定代表人关宝军,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17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雪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