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民辖15号
原告:***,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告: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光复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建。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桦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光复路东段,该案由被告住所地东风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于2021年4月30日裁定:本案移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1年5月10日,东风区人民法院以桦南县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的工作地点即劳动争议合同履行地在桦南县,故桦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桦南县人民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东风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孙应白
审判员  路 敏
审判员  张云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