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佳木斯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民初28号
原告: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光复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民,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佳木斯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路中段(37委)。
法定代表人:李清波,总经理。
原告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晋文红
审判员  路 敏
审判员  张云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