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化明、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03财保53号
申请人:化明,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申请人:***,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申请人: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光复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健,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大荒集团黑龙江胜利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胜利农场。
法定代表人魏文华,系该公司场长。
申请人化明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北大荒集团黑龙江胜利农场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同时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化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北大荒集团黑龙江胜利农场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484178.31元。
以上扣留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940元,由申请人化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 文 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杨蕙雯
书 记 员 张 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