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民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汤原县汤原镇胜利社区。
法定代表人:单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于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于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于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超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于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审被告: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光复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佳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20)黑0828民初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20)黑0828民初9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028元返还上诉人佳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