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805民初578号
原告:佳木斯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段。
法定代表人:**,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木斯市市政设施管理处法律顾问。
被告:*海涛,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力鑫,佳木斯市向阳区保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佳木斯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与被告*海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佳木斯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木斯市市政设施管理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佳木斯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琳
书记员高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