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通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3财保87号
申请人张鹏,男,住舒兰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通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琪,经理。
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申请人张鹏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通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将舒兰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应付给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通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2006年6月16日,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通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处借款1,000,000.00元。现已逾期,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舒兰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应付给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通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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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元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