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民终4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基泰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1日,住神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县。
原审第三人:定边县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周,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陕西基泰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定边县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基泰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4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