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民终40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基泰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系死者李增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系死者李增之母。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荣,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榆林绥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绥德县。
法定代表人:顾广善,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绥德县水利局,住所地绥德县。
法定代表人:马靖,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禄锦,陕西省绥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陕西基泰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榆林绥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绥德县水利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6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6民初7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陕西基泰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乔幼涛
审判员 霍 韬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