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陕0826执1085号
陕西基泰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基泰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826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8民终2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由被执行人陕西基泰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00205元;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433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
户名:绥德县人民法院
帐号: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