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民特3号
申请人:绥化市龙水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水市政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龙水市政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水市政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绥化市北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绥北劳人仲字(2022)第46号仲裁裁决书,以维护申请人龙水市政公司的合法权益。事实与理由:龙水市政公司于2021年4月1日与***签订聘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龙水市政公司聘用***在本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工作,标准工资为施工期间每月4,700.00元,冬季放假期间为每月1,300.00元。因双方为保持长期合作,自2019年4月开始就一年一签,合同期限均为8个月,至2021年12月31日止,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完毕,***已离开,***的工资也如数支付,现龙水市政公司与***的合同已经终止,因此,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绥化市北林区仲裁委错误的认定为龙水市政公司与***之间是解除合同的事实,因此适用《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裁决,也是错误的,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绥化市北林区绥北劳人仲字(2022)第46号裁决,以维护龙水市政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被申请人***称,同意仲裁裁决意见。
经审查查明:龙水市政公司于2021年4月1日与***签订聘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自愿接受龙水市政公司的招聘,从事龙水市政公司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岗位的工作。聘用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到期前如双方愿意可续签聘用合同延长聘用期。龙水市政公司实行计月工资制,***工资标准为施工期间每月4,700.00元,冬季放假期间为每月1,300.00元,按月发放,未约定交纳五险一金。***的工资已如数支付。2022年3月1日,龙水市政公司通知***不再聘用。***于2022年5月5日向绥化市北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绥化市北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绥北劳人仲字(2022)第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由龙水市政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4,527.25元;2.由龙水市政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527.25元X3个月=13,581.75元;以上两项共计18,109.00元由龙水市政公司十日内支付给***。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案中,龙水市政公司与***签订的聘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合同明确约定聘用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前如双方愿意可续签聘用合同延长聘用期。并约定龙水市政公司实行计月工资制,***工资标准为施工期间每月4,700.00元,冬季放假期间为每月1,300.00元,按月发放。且双方均承认未约定由龙水市政公司负责交纳保险费用。从龙水市政公司支付工资情况可以看出,属于典型的短期工作性质,且没有福利待遇,因此,龙水市政公司与***之间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特征,实质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故龙水市政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绥化市北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绥北劳人仲字(2022)第46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