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兰卡钢材配送中心、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执790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兰卡钢材配送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二道口中建三局四公司二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655659650。
法定代表人:艾时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现住所地武汉市汉口京汉大道189-9号祥和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2172K。
法定代表人:冯东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泽光,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兰卡钢材配送中心与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泽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鄂01民终5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兰卡钢材配送中心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泽光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兰卡钢材配送中心支付截止2019年5月5日的钢材款本金1559961.55元及利息753927.17元(从2019年5月6日至以上本金1559961.55元的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执行人周泽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二审受理费5323.5元、执行费12899元;被执行人周泽光负担一审受理费7610元、二审受理费5323.5元,执行费12899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泽光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