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26执恢492号
蒲城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蒲城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6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城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1031000元、案件受理费7040元、执行费12710元。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自行履行完毕。执行费已在(2019)陕0526民执1132号案件中缴纳700元,剩余执行费12010申请执行人蒲城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缴纳。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