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康市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00575646865H。法定代表人:邵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2172K。法定代表人:周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其移交有关该工程项目的施工资料,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现查明,该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已在办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9执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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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刚
审判员***
审判员张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磊
书记员舒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