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620号
原告:滨海县财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育才中路6-106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襄阳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瑞城国际写字楼25层东。
法定代表人:耿学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
法定代表人:周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合兴众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光彩大市场G4幢53号。
经营者:熊亚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县财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襄阳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合兴众建材经销部、盐城市佳友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滨海县财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襄阳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合兴众建材经销部的银行账户存款118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县财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被告襄阳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合兴众建材经销部的银行账户存款118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1110元,由原告滨海县财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辅绍贵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