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市众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逸云房地产开发襄阳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4294号
原告:沧州市众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怡成路天成明月洲小区7#2-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G41UP17。
法定代表人:蒋希美,该公司经理。
被告:逸云房地产开发襄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白云村四组,社会信用代91420600MA48TTBM9B。
法定代表人:孔德恒,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2172K。
法定代表人:周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镱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西街龙安小区1幢1(原2)单元4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HRNQ8F。
法定代表人:王温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四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吉美家商贸城16幢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MA49JMAT7X。
法定代表人:李金乾,该公司经理。
被告:襄阳固德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经济开发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48KDXL。
法定代表人:钟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襄阳鹏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经济开发区蒋家冲村(湖北冠衡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MA497GLQ04。
法定代表人:李开山,该公司经理。
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GRWGU78。
法定代表人:陈贤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州子昂诚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苏福路218号1幢2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1C9RW59。
法定代表人:邵阳,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市新柯阀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551097765。
法定代表人:郭新年,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宽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学院路嘉禾一方花园39#楼4-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ODMK3COE。
法定代表人:孙庆升,该公司经理。
原告沧州市众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逸云房地产开发襄阳有限公司、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镱航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四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固德基建材有限公司、襄阳鹏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子昂诚商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柯阀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宽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沧州市众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逸云房地产开发襄阳有限公司支付326292.1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15至实际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镱航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四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固德基建材有限公司、襄阳鹏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子昂诚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柯阀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宽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来与理由:2021年3月15日,原告在河北宽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背书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票据号码分别为230852800057620210114821368634、230852800057620210114821368626,出票人、承兑人为逸云房地产开发襄阳有限公司,票据金额分别为200000元、126292.13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到期日为2021年7月14日,汇票可以转让,出票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该电子汇票经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镱航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四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四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固德基建材有限公司、襄阳鹏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子昂诚商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柯阀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宽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背书转让。汇票到期后,原告申请付款,但承兑人拒绝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相关通知,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曹铁城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