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1810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诉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倩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淑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