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1810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诉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倩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淑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