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6308号 原告:湖北**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经济开发区红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51967410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217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20元,减半收取计10,310元,由原告湖北**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章  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厚  鹏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