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鸿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牡丹江鸿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822民初879号
原告:姜海,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牡丹江鸿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海浪河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姜海诉被告牡丹江鸿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黑082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被告牡丹江鸿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黑08民终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7)黑082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海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之间在案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8元,由原告姜海负担。
审判长葛治中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