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法执字第19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牡丹江鸿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四十条路。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鸿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双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告立即履行该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150元、保全费3770元和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了执行工作。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到相关部门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组织双方当事人予以调解,双方已达成履行方式。因此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已明确表示并书面申请同意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5)东法执字第1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其未能履行已达成履行方式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季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