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鸿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有限公司

牡丹江鸿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有限公司、姜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8民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海浪河路10号楼。
法定代表人:邰喜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军,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上诉人牡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桦南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牡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晋文红
审判员  姜广武
审判员  王雪洁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