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某某、某某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3民初877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烽火路光通信系统设备及器件生产车间1号4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7772130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3756516904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于2022年6月9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计7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