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403民初1277号
原告:***,女,193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原告:***,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冰泉西路51号,现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三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71511735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文化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3756516904H。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诉讼中,根据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96元,减半收取计41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所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