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403民初893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2月17日,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文化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为213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