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403民初893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2月17日,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文化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为213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