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2民初2569号
原告:***,女,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兴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兴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太湖东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兴县运通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长兴县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兴县运通公路养护中心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鲁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