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运通公路养护中心

某某与长兴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长兴县运通公路养护中心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2811号
原告:***,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哲,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兴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太湖东路199号。
负责人:杭京。
被告:长兴县运通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石泉村。
法定代表人:钱红杰。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平,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长兴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长兴县运通公路养护中心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