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林市金龙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黑75民终115号
上诉人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牡丹江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林市金龙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原审被告牡丹江宏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5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牡丹江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明,被上诉人金龙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继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雷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确认宏源公司为主体错误。宏源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就已注销,依法已丧失主体资格。对此应向原审原告释明后,由其决定是否变更主体。其次,本案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宏源公司转让案涉工程建设开发权是否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资质,并予以认可,这是本案关键事实。应在查明上述事实后,再行判断合同效力。因此,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5民初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上诉人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元恒 审判员  王峄东 审判员  孙 丹
法官助理王一妃 书记员高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