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黑75民终115号
上诉人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牡丹江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林市金龙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原审被告牡丹江宏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5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牡丹江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明,被上诉人金龙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继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雷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确认宏源公司为主体错误。宏源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就已注销,依法已丧失主体资格。对此应向原审原告释明后,由其决定是否变更主体。其次,本案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宏源公司转让案涉工程建设开发权是否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资质,并予以认可,这是本案关键事实。应在查明上述事实后,再行判断合同效力。因此,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5民初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上诉人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元恒
审判员 王峄东
审判员 孙 丹
法官助理王一妃
书记员高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