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等抵押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76-A号。
负责人:宁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远,阳明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下乜河广场。
负责人:孟庆峰,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华侨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西八条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赵阿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牡丹江市华侨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黑100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牡丹江市华侨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前解除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房屋(房产籍号3××6)的抵押登记。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房屋(房产籍号3××6)的抵押登记。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申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