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中尔钢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3民初872号之二
原告:**,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伟,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中尔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林市英雄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财,该公司经理。
被告: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76-A号。
法定代表人:宁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中尔钢铁有限公司、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案情较为复杂,于2021年6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69,76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林 虹
人民陪审员  马克荣
人民陪审员  林 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李 娇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