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执6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76-A号。
法定代表人:梁淑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黑1002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应于2020年10月10日前支付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万元;二、驳回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967元,由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399元,由***负担18568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东安区东七条路西,沿江街南、房产图号分别为380-500-3/5-1-010201、380-500-3/5-1-010202、380-500-3/5-1-010203、建筑面积分别为81.84平方米、67.06平方米及93.15平方米的住宅三处;
4.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爱民区房产图号400-480-4/2-3-000105、建筑面积26.54平方米仓储用房一处;
5.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爱民区西圣林街北,新华路以西040403室、房产图号395-470-1/1-3-040403、建筑面积92.66平方米住宅一处;
6.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海林市产权证号分别为黑(2017)海林市不动产权第0××7号、第0××8号、第0××1号、第0××0号,建筑面积分别为333平方米、564平方米、564平方米及564平方米的商服用房四处;
7.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分别为黑CU××××、京KF××××、京N7××××的机动车三辆;
8.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本金200万元(尚未计算逾期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予申报,轮候查封的九处房产,已分别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及海林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需等待首先查封法院处置完毕后受偿,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三辆机动车,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黑1002执6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刘长波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姜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