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76-A号。
法定代表人:梁淑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19128元(尚未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申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