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3民初29号
原告:扬州市振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安宜工业集中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街道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35层。
被告: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光华街76-A号。
被告:国网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7号楼8层8018室。
被告:黑龙江省电力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01号。
原告扬州市振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工会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振奋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州市振奋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