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振奋电气有限公司、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3民初29号 原告:扬州市振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安宜工业集中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街道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35层。 被告: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光华街76-A号。 被告:国网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7号楼8层8018室。 被告:黑龙江省电力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01号。 原告扬州市振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工会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振奋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州市振奋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