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3民初1063号 原告: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江市阳明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