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3民初479号
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鑫鼎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路296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光华街76-A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鑫鼎物资经销处与被告牡丹江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鑫鼎物资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爱民区鑫鼎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