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保869号

申请人:***(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法定代表人:AndreaPeterRoth,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榆林市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南路凯信世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康明。

申请人***(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榆林市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5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一份,在150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榆林市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5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亚群